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告知书
惠州市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前,承办案件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贵方委托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贵方的请求/申请/答辩/辩护,部分或全部有被驳回的可能;
二、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贵方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贵方委托案件的败诉或不被采纳;
三、律师办案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员、仲裁等机构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
四、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案件的法官、仲裁员、检察员、侦察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相熟为理由或为前提承担贵方案件,亦不得以保证贵方案件必然胜诉或无罪为前提承接贵方的案件;
五、贵方支付的律师费应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正式发票;
六、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承办案件律师不得以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员、侦察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为由另行收取贵方费用,贵方亦不得另行给付承办案件律师费用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仲裁员、检察员、侦察人员或他们的上级领导沟通。
请贵方在确定律师已告知上述事宜后才签署诉讼、仲裁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
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宜,我方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我方签订的合同号为:
委托人签署:
二〇一 年 月 日